2020-05-01・中時-綜合報導

2020-05-01・中時-綜合報導
不孕者曙光 代理孕母草案一讀通過

爭議20多年的「代理孕母」法案迄今仍未定案,為彌補因病無法生育者的遺憾,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代孕的法理依據直接透過《人工生殖法》進行規範,全案已在今天上午於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送交社福、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實施以來,有關是否要進一步將「代理孕母」納入該法規範,讓代孕的行為合法化,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迄今沒有定論。但事實上,國內不少因故無法懷孕者,紛紛轉向地下化或是遠赴外國尋求代孕,讓代孕的議題始終只能在檯面下進行,因而欠缺法治的保障。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就指出,部分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是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為了有下一代,往往會希望能尋求人工代孕彌補缺憾。只是,礙於我國《人工生殖法》未明文開放代孕生殖,這樣的希望都只能落空。

吳秉叡進一步說,目前我國婦女總生育率長期低落,已淪為世界各國之末,若能從法制面開放代理孕母,某種程度也能有助解決少子化問題。

依吳秉叡所提《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內容顯示,要實施代孕生殖,須符合以下其中1項條件,包括妻無子宮;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同時,若委託者須使用他人的精子或卵子,不得使用代孕者的卵子,或是代孕者配偶的精子。

對於代理孕母的保障部分,草案明定,代孕者保有康資訊及生活隱私不被干擾的權利、生產後對待孕子女是否有探視權得由雙方事先約定、懷孕失敗有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的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過去社會討論代孕問題時,常常會認為代理孕母不該藉此取得報酬,但基於現實狀況,該草案也明定,代孕主要以「互助」為原則,但委託者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可對代孕者提供酬金;並應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負擔必要的檢查、諮詢、醫療、照護、交通、工時損失及其他相關費用。

最重要的是,由代孕者所生的子女,依草案內容規定,由於代孕者只是代理懷孕,與胎兒並無血緣關係,因此,依照血緣原則,代孕出的子女,依法屬於委託者的子女。但如果委託者夫妻在胎兒出生前死亡,那麼,胎兒出生後,代孕者有優先收養的權力,但前提是收養程序,仍應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辦理。

(中國時報/朱真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