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1 蘇秀慧/台北報導

獨家》防疫三級警戒 工程會:公共工程可延長履約期限

全國防疫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營造業配合防疫需求居家上班、分流上班,恐影響公共工程履約期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日發函各部會、地方政府、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等三大處理原則,履約中的公共工程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申請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

至於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得參考採購契約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其次,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的公共工程,可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妥適延長。機關按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的等標期,則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

第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情事,可以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的必要費用。

吳澤成指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9日已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 級,經濟部5月22日建議企業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工程會已在5月20日函請各機關配合加強 防疫工作、視各區疫情暫停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因防疫有停工必要者,由雙方協議停工並落實工地安全等措施。

為配合防疫政策,工程會表示,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影響招標及履約中的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機關辦理招標的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的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 政策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妥適延長。

二、各機關履約中的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 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情事,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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