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鬆綁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資產開發,增定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國有不動產等開發,國營鐵路機構經營業務,包含本業及附屬事業所需公有不動產,得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經報核准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的限制,以活化國營鐵路機構資產。
此外,國營鐵路的資產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推動觀光鐵路發展、交通部提出「鐵路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交通部應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為促進公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建構鐵路事業不動產開發及經營的機制,帶動鐵路事業轉型再生及都市發展,未來所需用的公有不動產,交通部台鐵局得辦理撥用事宜,而台鐵局屬獨立計算盈虧的非公司組織的公營事業機構,台鐵局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的公有不動產,應以有償撥用方式辦理。
現行國營鐵路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辦理,根據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交通部指出,鑑於不動產開發有多元的操作方式,為確保國營鐵路機構對於國有公用不動產可以開發、處分利用,因此,鬆綁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限制。
而不動產屬於國營鐵路機構的資產,草案明定其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同時為推動觀光鐵路,鐵路機構得就具觀光特性的路線,提出觀光服務計畫及費用,並得收取含觀光服務的費用,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以利其營運管理與財務改善。
至於台鐵公司化進度,交通部次長胡湘麟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正研擬台鐵公司化相關草案,一邊與台鐵局員工、台鐵工會溝通;另外針對溝通過程涉及跨部會意見部分,諸如員工權益、公司組織將來發展、營運虧損、後續處理等,也正進行跨部會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