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少將謝靜華酒後強吻已婚女艦長,事發後並提供不實訊息給該局調查人員,讓調查失準,監察院今表示,謝靜華的行為侵犯被害人尊嚴,嚴重傷害國安特勤人員形象,情節重大,於12日全數通過監委王麗珍、趙永清、鴻義章提出的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謝靜華於113年2月1日晚間宴飲酒後失態,在行人道旁強吻已婚乙女,經由不知名路人錄影並上傳至網路供人瀏覽、流傳,於同年2月5日經新聞媒體披露後,引發民眾負面評論,嚴重損及特勤人員與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國安局於同年2月2日知情後,立即通知謝靜華至該局說明案情,被彈劾人接受調查過程期間,表示乙女在臺北某公司上班,並提出乙女以非真實姓名所出具之聲明書,嗣後媒體及立法委員於2月間向該局詢問本案事況及乙女是否為公務員身分,該局經再次詢問被彈劾人,渠仍堅稱乙女姓名為上開假名且在民間科技公司任職,非公務員,致該局以此錯誤資訊對外說明,引發外界誤解,後續引發新聞媒體報導及網路留言等負面評論,並致侵犯乙女之人格尊嚴,洵屬重大違失。
彈劾案文指出,國安局為特種勤務及國家情報工作主管機關,工作任務涉及總統等國家重要人士的近身警衛安全,以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等重大事項,對於形象與品格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
彈劾案文表示,謝靜華酒後失態強吻乙女,未能恪遵謹慎勤勉規範、言行失檢;調查過程提供不實訊息給調查人員,遭媒體或立委的批評及質疑,使國安局陷入事況處理危機,嚴重損害國安局信譽及形象,以及公眾對國安局誠信及公正行使職務的信心,衍生公眾對國安局執行隱密情報工作的疑慮。
彈劾案文強調,謝靜華上開行為,斲傷影響國安特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