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華航公司黃姓空少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華航將他改調地勤後解雇,黃男打官司要求復職,一審判他可以復職,二審認為他謊報炸彈構成解雇的情節重大事,且符合解雇的最後手段原則,改判黃敗訴、華航可解雇,他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黃男提告主張,2016年6月24日他參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的罷工活動,當天因蔡英文總統出訪友邦,他為喚起社會大眾注意,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隔天被警方查辦。案發後華航將他改調地勤,他遭法院判刑3個月後被華航解雇。
黃男說,他在2016年8月被起訴,華航卻在同年11月7日才通知解雇, 此舉已違反勞基法從知悉起30天內解雇的規定,他打官司要求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且華航應給付他非法解雇到復職日間的薪水。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黃男謊報炸彈行為並遭到起訴,媒體都有報導,華航違反勞基法30天內解雇的規定,直到案發後數個月才終止與黃男的勞動契約,判決華航敗訴,華航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華航在2016年7月1日調查時,黃男否認涉案,因全案當時還在偵審期間,華航並非刑事告訴人,無從確認黃是否有謊稱 飛機有炸彈情事,等到判決書在司法院官網公告後,華航在知悉的1個月內將黃男解雇,並未違反勞基法規定。
高院表示,黃男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違背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 誠義務,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且黃男任職空服員期間素行不佳,經常遲到及多次未請假、未報到,華航終止勞動契約已達最後手段性原 則,改判黃男敗訴,他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