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輕罪要回籠關到死的爭議,司法院大法官6日作成釋字796號解釋,認定《刑法》第78條第1項,對假釋出獄受刑人再犯罪者,不分情節「無差別」一律撤銷假釋,沒有考量獲判6月以下徒刑及緩刑者,有無再入監必要,此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不因犯輕罪重穿囚服
大法官認為,假釋人被判刑6月以下及宣告緩刑,都是可易科罰金或暫不執行的裁判,針對這種情況法務部必須審酌個案狀況,調查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等,不能一律撤銷假釋,釋憲結果影響所有假釋人,層面相當大。
法務部速提修法回應
法務部表示,已陳報行政院修正刑法78條第1項,將原條文一律撤銷假釋內容,修正為「足認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得撤銷其假釋」。曾任執行檢察官的北檢檢察官林達從實務面表示,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可讓法律修正得更有彈性、符合實際需求,讓復歸社會後工作、生活正常的假釋受刑人,不會因犯輕罪一律撤銷假釋。
本件釋憲案共有4件法官、1件假釋犯聲請,其中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等10位終審法官,各承審3件無期徒刑假釋犯,分因酒駕及肇事逃逸、散布小廣告遭判刑確定,不服被法務部撤銷假釋,提出聲明異議的抗告案。
另2件高雄高分院及台南地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案,也是類似個案;唯一非法官聲請是男子劉寶平殺死父親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假釋後又因強制性交被判刑4年2月確定,法務部撤銷假釋,他聲明異議遭駁回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無差別」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撤銷其假釋,但對於獲判6月以下徒刑及緩刑宣告的人來說,一律撤銷假釋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沒有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此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須個案審酌後,再決定是否撤銷假釋。
對於釋憲結果,最高法院院長吳燦表示,尊重大法官的結論;聲請人劉寶平因再犯遭判6月以上徒刑無法受惠,仍須在獄中執行殘刑,其他4件法官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案,都將重啟審判。
(中國時報/林偉信、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