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群眾攻占行政院事件,促轉會主委楊翠的兒子魏揚等8人,二審依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各判刑2至4月不等,最高法院18日審結,創設「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認為他們可因此獲判無罪,撤銷有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對照美國川粉闖入國會被視為「叛亂」,台灣司法判決讓國際震驚。
判決出爐後,網友酸「美國闖國會吃子彈,台灣占立院領9萬」。也有網友說,美國攻國會叫暴動叫暴民,但台灣攻占行政院是公民不服從「沒事」,更有人怒稱:「可以對法官這樣的判決行使抵抗權嗎?」
由於本案當初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屬例外可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未來高院更一審判決後,不管有罪或無罪,都不能再上訴,全案將因此確定。
最高檢對判決表達遺憾
最高檢察署得知判決結果發聲明稿表示,對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的決定感到遺憾,但仍表示尊重,強調魏揚等人分別觸犯刑法煽惑罪及妨害公務罪的事證明確,且不符合行使抵抗權的要件,被告等所主張的公民不服從,也不構成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案,魏揚等人夥同其他占領立院人士,在同年月23日晚上7點,號召群眾在政院周邊拒馬上鋪起棉被強行爬入行政院,並在正門前廣場靜坐抗議。還有人闖進政務委員辦公室,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甚至將警員推拉下台階。
一審將破壞警方拒馬及攻擊員警的許順治、李冠伶等11人依損壞公物、妨害公務罪判刑3至5月,被訴煽惑犯罪的魏揚等7人認定無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二審認為,立法院審案瑕疵可循正常管道救濟,但魏揚等7人以「衝、占領、爬進去、圍住警察、拿下行政院、癱瘓行政運作」等口號及臉書,煽惑他人非法侵入及妨害公務,不具必要性也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有罪。
合議庭審結承認抵抗權
魏揚等7人及李冠伶涉妨害公務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陳世淙、最資深法官黃瑞華,受命法官楊智勝及陪席法官洪兆隆、吳冠霆組合議庭審理,罕見連開3次庭,讓魏揚等人的律師充分闡述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
合議庭審結後認為,抵抗權的觀念是為了保護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及合法性,抵抗權是最後手段,台灣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依我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可以阻卻違法獲判無罪。
審判長被點名行為不當
刑一庭表示,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意旨,例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想要保全的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等自由民主憲政,法院可以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刑一庭也跳過最高法院行政監督發布新聞的管道,宣判後直接把新聞稿當庭發送給被告及律師、媒體記者。但審判長陳世淙退庭後,隨即遭司法院點名,指稱他從2007年到2013年長期接受富商翁茂鍾贈送禮品,行為不當但已逾時效,不必行政懲處。
(中國時報/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