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2018年率全台之先制定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歷經4年反覆修正,終於獲中央核備,今年3月公告實施。《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的立法精神是保障縣內農業生產環境,在雲林縣搭設的太陽光電設施不得使用清潔劑清洗,違者最高可處「撤銷許可」。
雲林縣近10年來發生不少太陽能板設置爭議事件,雲林縣府2018年受縣議會敦促制定自治條例通過,是全台第一部規範太陽光電設施的自治條例,明確規範不得使用清潔劑清洗、設置前須繳交太陽能板廢棄物除役金。
由於經濟部認為,太陽能板廢棄物除役金應全台統籌辦理,因此雲林縣自治條例雖獲縣議會三讀通過,但中央遲遲不予核備。雲林縣府4年來多次修訂自治條例,公文往返經濟部,最終刪除廢棄物除役金的條文才獲得核備,縣府也已在3月初公告,這也是全台首例。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長李俊興指出,從雲林縣的自治條例中,中央也注意到太陽能板廢棄物是個大問題,協調環保署執行後續回收工作;廢棄物回收金則由能源局收費,未來全台太陽能板裝設前就必須繳交。
李俊興指出,雲林縣許多太陽能光電設施設置在農地上,包括畜禽舍、菇寮、魚塭等,為避免汙染農地及水源,設於雲林的太陽能板清洗時不可使用清潔劑。
根據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違者將依水汙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規予以裁罰,並得依相關容許規定予以撤銷許可。
該自治條例是2018年雲林縣議會國民黨團發起,獲跨黨派議員連署共同催生,當時全台各縣市均無制定法規,僅有能源局《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雲林縣府強調,基於合理性、可行性,制定太陽光電管理自治條例,破除民眾疑慮。
(中國時報/周麗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