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中時-綜合報導

2022-07-22・中時-綜合報導
學校揪到狼師 可直接免職永不任用

 

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教師、校長若涉性侵或性騷擾事件,只要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無須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且終身不得任用,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法草案明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從2019年7月19日至今年7月20日3年以來,專任教師因性侵害事件,經學校解聘人數為45人,因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解聘人數為52人。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汙罪、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用。

另外,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空間,該等情形經查證屬實即應予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

針對教育人員消極行為,增訂《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經依《教師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或終局停聘期間。第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或經《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議決於不得聘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第三,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

草案也明訂,任用機關、機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是否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

 

(中國時報/林縉明、林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