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強在國內科技公司服務多年,由於他的工作表現良好,老闆想要調派阿強到國外分公司工作,阿強想知道一旦出國工作,他的勞保是否可以由國內科技公司為他辦理繼續加保?
勞保局表示,依照規定被保險人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是否可以繼續加保,規定包括員工派駐海外分公司或分廠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可以由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如表示有意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又繼續加保期間,原派遣公司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如果派遣出國工作的勞工,如果是轉受僱於海外分公司或分廠工作,因與原派遣公司已無僱傭關係,不得於原派遣公司繼續加保,應辦理退保。
勞保局提醍,投保薪資為被保險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及計算保險費依據,申報高低會影響員工權益及勞保及就保財務基礎,所以,勞保條例規定課以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責任。投保單位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核實申報投保薪資;月薪資總額是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予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都可以計入。
勞保局指出,如果阿強派駐海外分公司工作期間與原派遣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符合派遣出國期間得繼續加保條件,其由海外分公司所支付的海外任職薪資或駐外津貼,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自屬工資,均應併入計算申報勞保及就保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中國時報/林良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