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政府積極發展再生能源衍生爭議,甚至出現弊案。由於目前只有設置在重要溼地的地面型光電案場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環境部擬擴大環評範圍。環境部長彭啟明13日指出,將規畫在特定農業區、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一定規模的光電案場,也得環評;且為避免業者切割、以多家公司分開遞案,亦規畫鄰近光電案場的占地面積及裝置容量,列為環評與否的條件之一。
目前法規僅規定,地面型太陽光電案場位於重要溼地需要辦理環評,但光電開發也造成環境影響,且隨著溼地有限,已陸續擴大到山坡地、甚至農地,有環評委員4度提出「光電進環評」的建議,其中1次書面提案獲得13位環委連署,但遲未獲得環境部具體回應。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昨強調,環評納光電案場相關研商、法制作業持續已久,今年3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前環境部長薛富盛表達7月底將提出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但立委要求提早到6月,環境部將按時預告修正草案。
考量位於「特定敏感區」或「大規模」設置太陽光電已引起高度爭議,環境部規畫增加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一定面積或裝置容量地面型光電案場,應實施環評。
彭啟明昨表示,在特定農業區、敏感區位及山坡地設置的地面型太陽光電案場都會納管,初步規畫以裝置容量當做管制標準,低於一定裝置容量即可不環評,屆時會實際查看裝置容量,但為避免鑽漏洞,不准許業者透過切割、多家公司分開遞案的方式迴避。
蔡孟裕解釋,過往規定,開發案附近相同開發行為也列入是否環評的條件,例如掩埋場、高爾夫球場開發都是如此,需要更全面評估開發案對周遭環境的影響。
本次太陽光電納環評草案,規畫在特定地區設置達一定裝置容量或面積的太陽光電案場需環評,亦會將鄰近、同為太陽光電案場的裝置容量及占地面積一起算進去,避免業者刻意切割土地、分開遞案,迴避環評。
至於太陽光電案場方圓幾公尺內相同開發行為會列入計算?蔡孟裕說,預告或公告草案階段才會有更明確的規範。
此外,因光電案場由經濟部能源署管理,彭啟明提到,之後會與經濟部討論是否修改現行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的規範。 (中國時報/ 蔡佩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