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4・工商-專家觀點

2018-07-14・工商-專家觀點
工商社論》推動能源轉型需要有「正確方向」和「可行策略」

近兩個星期以來,因為離岸風電的競標價格所引發輿論嘩然之爭議,在沸沸揚揚之餘,經濟部能源局在6月26日發布新聞稿,提出說明和澄清。但仍有若干疑慮,值得再探討。

 

台灣本身缺乏自產和自主的能源,98%的能源仰賴進口,由於人口密集,而且颱風和地震頻繁,因此提高能源的生產力,一直是政府長期努力的目標。經濟部能源局上個月新聞稿的重點有四:第一,躉購制度完備本土產業鏈及基礎設施,競價制度降低發展成本及永續產業,與歐洲離岸風電先驅國家發展趨勢一致;第二,遴選獲選業者透過躉購費率誘因投入先期開發,具完備本土產業鏈及基礎設施之義務;第三,在躉購制度奠定基礎下,續以競價制度降低發展成本及永續產業;第四,以完善之離岸風電發展環境,邁入深水區區塊開發階段。

經濟部著眼於技術層面的說明澄清,在政府追求「非核家園」政策目標之時,忽略了能源轉型的兩個關鍵因素:「正確方向」和「可行策略」。

首先,「『能源局』並不是『再生能源局』」,在能源轉型的過程當中,「能源多元化」必須獲得重視;政府在發展再生能源的同時,經濟部能源局「不能、也不應該」完全放棄或排斥其他的能源型態。在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之後,已經擁有核電和計畫興建首座核電廠的國家,放棄核電或政策轉向的國家只有德國、瑞士、比利時、以及台灣。值得重視的是,日本政府在7月3日敲定能源基本計畫,雖然再生能源在2050年將成為主力能源,但在2030年的中程目標,則是火力發電占比為56%,風力與太陽能占發電總量22%至24%(高於當前的15%),而核能發電的占比則還是希望能夠維持在20%至22%。

其次,除了前述能源多元化的正確方向,「可行策略」也必須要重視合理的政策時程之規劃。依據經濟部的「風力發電四年推動計畫」,要在2017年到2020年之內達成風力發電1334MW的累積設置目標,並且在2025年達到風力發電4.2GW(陸域風電1.2GW、離岸風電3GW)的設置目標。要達成如此緊迫的政策時程規劃,依據台大的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研究團隊的預估,離岸風力發電的累計容量與累計的風機架數在2016年是8MW,兩座風機;而未來預定在2020年必須達到520MW,104座風機;2025年是3000MW,600座風機,而2030年則要達到4000MW,800座風機。

但是,如果檢視我國的上緯公司於2016年10月,在苗栗竹南外海所架設的兩座4MW的示範風機,到2017年2月併網商轉的實際經驗,離岸風機裝設的推動時程之規劃,不但時不我予,而且恐怕緩不濟急。如果真的要在2020年架設104座風機、2025年架設600座風機、2030年架設800座風機,則風場開發勢必要在「施工的重載碼頭」、「離岸風電的產業園區」、以及「電纜上岸與台電的併網」等各方面,都必須再加快腳步。

最後,可行策略還應該包括「要接地氣」和「預期投資效益不應該過分樂觀」。從電業法修正案在2017年通過以來,「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推動電業改革,由中央式大電網轉型為分散式區域性發電,鼓勵公民電廠」,一直都是經濟部進行電業改革的施政重點。但遺憾的是,在這次風電競標價格所引發的討論裡面,看不到任何有關「公眾參與機制」和「分散式區域性發電」的理性討論;而令人感到憂慮則還有,「建立產業園區」、或是「電纜上岸」與「併網發電」所需要的「接地氣」。從經濟部、交通部、以及農委會的「部際關係」,乃至於彰化、雲林、桃園、苗栗,風場所在地縣市政府與中央部會的「府際關係」,必須面對的挑戰除了環境影響評估之外,還要和在地的民眾與漁民進行政策溝通。而漁業補償機制和補償標準之建立,不只和離岸風場的順利設置密切相關,要讓有利害關係的個人與組織團體為之釋疑,也絕對不是開發廠商所能夠單獨處理。

另外,從預算資源的挹注來看,前瞻基礎建設2017年至2024年原本規劃「綠能建設」的243.15億元、政府年度預算的256億元、台電公司的2,770.4億元,將能夠帶動1兆4,278億元的民間投資能量。這種缺乏更多科學論據、直線型規劃思維的決策資訊,結果就是過分樂觀的預期投資成效;而事實也證明,這樣的投資預期已經從今年3月22日經濟部內部估計的1.4兆元,減少到7月5日於行政院院會向賴清德院長彙報「離岸風電推動進度報告」的9,625億元。

綜合以以上所言,在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過程中,必須有「能源多元化」的正確方向,以及發展離岸風電產業的可行策略。如果純粹以「砸錢」式的投資效益評估,不僅難以達成高不可攀的政策目標,更恐怕是濫用國家資源的一個開端,主政者不可不察!
(工商時報/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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