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0・工商-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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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論》幣圈與鏈圈納入行業規範,此其時也

期使用黃金、白銀等商品貨幣進行交易,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以物易物」,內涵價值都相等。引入紙幣的使用,是個難以想像的突破,因為紙幣本身不像商品貨幣,有其實際的價值。但因商品貨幣攜帶不便,中國的錢莊、票號乃開啟民間發行貨幣之濫觴,飛錢、交子之所以被接受,是靠錢莊、票號的信用。然而,從貨幣史來看,不論是中國的飛錢、交子或美國1837年到1866年的自由銀行時代的紙幣,幾乎都因發行者信用破產而告終。

不同形式的中央銀行憑藉著立法授予的鑄幣權,發行法定貨幣。早期的法幣,仍與商品價值相連結,例如在1944年7月至1973年間布列敦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下,各國法幣與美元間維持固定匯率,間接與商品價值維持一定的連結。1973年2月美國尼克森總統宣布廢除美元與黃金之間的連結,布列敦森林體系的黃金美元本位制度告終。後布列敦時代,各國貨幣間不再是固定匯率,改採所謂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各國的法幣也不再與商品價值做任何連結,法幣發行全靠鑄幣權,各國法幣的發行準備雖包含外匯、黃金及SDR(IMF的特別提款權)為依據,但不再是十足準備。

以上敘述,強調不論是甚麼貨幣,信任是最重要的基礎。2009年元月開始的比特幣(bitcoin),一開始並不引起人們特別注意,認為只是一群科技狂熱者彼此之間近似遊戲的社區幣(Community Tokens);傳聞2012年5月有個電腦程式交易員以10,000個比特幣購買兩個比薩,在比特幣漲至每個比特幣近兩萬美元時,這兩個比薩被稱為史上最貴的比薩。也因為比特幣價格的大幅起落,引起人們注意到比特幣使用的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具有點對點交易、不可竄改、可追蹤、可信任等特性,若詳細區分,未來用途可高達四、五十項,因而引起相關各界的熱烈投入。

比特幣的價格起伏,加上POW(Proof of Work)的共識機制,導致另一波的挖礦(mining)熱潮,甚至設置所謂的礦機、礦池。為提高挖礦效率,開始時使用GPU,最大的受益者是nVidia公司,接著更進一步開發挖礦專用的ASIC晶片,據稱台積電因代工ASIC晶片獲利增進不少。

然而,比特幣持有者分配過度集中,最近的統計指出1%的位址,持有87%的比特幣。因此,比特幣價格的起落,被強烈質疑是人為炒作。正因為比特幣價格的大幅起落,它無法滿足「交易中介」、「價值儲藏」、「計價單位」、「遞延交易標準」等交易貨幣的標準;此外,它雖是可追蹤,但卻匿名交易,成為洗錢防制的破口,更使它難以被各國官方認同。換言之,比特幣因為不受信任,不可能成為普遍被接受的貨幣。

此外,比特幣的區塊鏈雖是分散式帳本(Distributed Ledger),但本質只是流水帳的紀錄,擴充應用的功能不如以太坊(Ethereum)區塊鏈。以太坊區塊鏈的ERC20協議具有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功能,區塊鏈的另一個風潮乃走向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初次代幣發行)。

ICO類似眾籌集資(Crowdfunding),以一紙白皮書(White Paper)敘述其計畫,遊走法律邊緣,強調發售代幣(Tokens)換取主流代幣(因建構在以太鏈上,大多換取以太幣),再將換得的主流幣拿到交易平台(俗稱交易所)出售,取得美元等國際貨幣,間接完成其募資。用ICO募資比用IPO募資更容易、也更少監管,自然良莠不齊。中國大陸去年9月七部委聯合禁絕所有的ICO,韓國政府也跟進。大陸的幣圈、交易所的相關人士乃大舉「出海」,結合當地業者繼續發展。

無論幣圈、鏈圈目前在台灣人馬雜沓。以註冊BVI等避稅天堂的外國公司身分,在國外交易所進行相關ICO募資,卻吸收國人資金,也不必承擔任何稅負;甚至多數ICO的免責聲明宣稱不受任何司法管轄,政府相關單位不宜視若無睹。

有鑑於區塊鏈相關業者,從挖礦開始已經對半導體體業有所貢獻,符合顧主委日前所稱,「做為產業」要對經濟有一定的貢獻,建議金管會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8條賦予之金融科技業主管機關身分,與經濟部協商,針對區塊鏈之幣圈與鏈圈,增訂「虛擬通貨交易業」(營業項目:虛擬通貨之銷售(ICO)、虛擬通貨交易之媒合(交易所)、其他有關虛擬通貨交易之業務)、「區塊鏈建置及應用業」(營業項目:區塊鏈基礎架構之研究發展、區塊鏈應用架構之商業營運等)。金管會若與經濟部的跨部會合作,定能「家和萬事興」。

(工商時報/ 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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