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5・旺報-綜合報導

2019-08-25・旺報-綜合報導
「反分裂法」明訂 台不循港澳模式

對「兩制台灣方案」預留差異性空間 兩岸可平等協商

大陸《反分裂法》讓多數人聯想到啟動武統的條件,不過武漢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段磊指出,該法包含了「反分裂、護發展、促統一」三大功能,尤其在「習五條」發表後,《反分裂法》的五、六、七條對於要研究「兩制台灣方案」,更提供了法制基礎,讓兩岸可用議題化、分階段、有步驟的方式平等協商。他特別指出,該法並未將屬於港澳特區制度的法源引入,這也代表台灣方案與港澳方案,已預留了差異性空間。

民眾手拿台獨旗幟表達訴求。(本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手拿台獨旗幟表達訴求。(本報系資料照片)

段磊近日參加兩岸法學論壇並發表對《反分裂法》的研究成果;他認為,一些人過度關注該法第八條(造成分裂事實、重大事變、和統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以非和平方式捍衛主權),片面理解為「武統授權法」,而缺少對其他條文的了解。

維持現狀是最大障礙

段磊指出,《反分裂法》的五、六、七條,體現出一定的倡導性和立場性,可界定為「國家目標條款」,尤其在第七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兩岸政治性協商的議題,包括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和平統一步驟安排、台灣的政治地位等等;他認為,在兩制台灣方案的討論中,就應該以《反分裂法》確定的規範邊界和路徑為指引。
他表示,「兩岸和平發展」屬於階段性的「工具性價值」,國家統一才是「目標性價值」,工具價值必須為目標價值服務;他也以此解釋陸客赴台自由行喊卡,就是大陸在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段磊認為,《反分裂法》為兩制台灣方案提供法制基礎。(記者陳君碩攝)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段磊認為,《反分裂法》為兩制台灣方案提供法制基礎。(記者陳君碩攝)

段磊分析,大陸的一中原則從舊三段論到新三段論,不斷擴大一中原則的包容性;反而台灣在馬英九的「不統不獨不武」後,實際形成「拒斥統一,維持現狀」的政策發端,成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最大障礙。

協商可分階段式進行

《反分裂法》第五條指出:「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段磊表示,這一表述並未引用大陸《憲法》第31條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條文,這就代表實際上已經預留了兩制台灣方案與傳統以特別行政區為載體的港澳方案的差異性空間。
他主張,兩岸協商可採「議題化、分階段、有步驟」方式處理,是對當前擱置爭議處理方式的發展,目的在於避免獨白式的自說自話,讓兩岸可在一中原則基礎上「先談起來」。

多位陸配至移民署抗議,要求反歧視、護人權,縮短取得身分證年限。(本報系資料照片)
多位陸配至移民署抗議,要求反歧視、護人權,縮短取得身分證年限。(本報系資料照片)

人權可做兩岸價值基礎

大陸在人權議題上,常被西方國家或台灣部分輿論批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韓大元近日在一場論壇上指出,談法制不能迴避人權,儘管兩岸對人權的理解不太一樣,但人權是兩岸和平發展的「價值基礎」。
他認為,大陸近期對同性戀婚姻的表態,算是一種進步,希望未來兩岸能夠針對人權的議題,做真誠的心靈對話和交流,台灣也應該認真感受大陸的人權與法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韓大元。(記者陳君碩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韓大元。(記者陳君碩攝)

韓大元在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指出,台灣人對大陸的人權,有一些刻板印象,但其實大陸也一直在進步;他舉例,大陸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21日舉行首場發布會,當時就針對同性婚姻議題表明,基於國情和歷史文化傳統,大陸仍實施一夫一妻制;又如去年4月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中國代表也第一次談論對LGBT(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的看法,當時提出三個要點:一、在中國同性戀權益受到尊重;二、在社會各領域都要消除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不平等;三、根據中國歷史文化,法律上保留一夫一妻制。
「這樣表明政府的態度,說明大陸的人權是在發展和進步的,過去誰敢談這些!」韓大元指出,未來社會若有共識,大陸的同性婚姻也是有可能受到保護。
韓大元強調,討論法制不能迴避人權,儘管兩岸對人權的理解有不同之處,但他相信人權是可以超越制度,成為兩岸最大公約數和最大的價值共識;他認為,這是兩岸在新領域的問題,必須去回應,不能迴避;他承認,台灣的人權走在前面,認為台灣也應去除刻板印象,真誠交流溝通,用心靈去感受大陸的人權。
此外,中國人權研究會24日發表《美國痼疾難除的槍枝暴力嚴重踐踏人權》一文,揭露美國在槍枝暴力方面長期存在的嚴重人權問題,指出美國在人權議題上的雙重標準和虛偽實質。(記者/陳君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