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4・旺報-綜合報導

2018-10-04・旺報-綜合報導
逃稅風暴免囚 范冰冰罰40億

台籍經紀人滅證被拘 陸未依協議知會我方

央視3日早上10時公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對范冰冰逃漏稅案的行政裁罰,表示范冰冰演電影《大轟炸》的片酬及名下公司逃漏稅達3.893億元(人民幣,下同),應繳本稅、滯納金及罰款折合近新台幣40億元。「消失」123天的范冰冰隨即在微博po道歉信,懇請大眾原諒,獲百餘萬網友按讚力挺。

穆曉光(左)與范冰冰。(CFP資料照片)
穆曉光(左)與范冰冰。(CFP資料照片)

范冰冰經紀人穆曉光(本名牟恩廣)因銷毀會計憑證、帳簿等證據,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由於穆曉光是台灣人,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民眾遭限制人身自由後,陸方會循既有管道通報刑事局,刑警局也會同步抄送副本給海基會,但陸委會與海基會至今都未收到通知,已請刑事局向陸方了解。

大轟炸 引爆陰陽合約

大陸稅務機關表示,范冰冰主演電影《大轟炸》獲得3000萬元片酬,卻簽2紙合約,只申報其中的1000萬元並納稅,少繳個人所得稅618萬元,以及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偷逃稅款1.34億元。
稅務部門9月30日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范冰冰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及罰款。
行政裁罰內容包括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范冰冰隱瞞真實收入逃稅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利用工作室帳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稅款處3倍罰款、2.39億元;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2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一事,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范冰冰應繳納本稅、滯納金及罰款總計8億8394萬6000元(約新台幣39億9278萬4082元)。
有人以大陸影后劉曉慶的逃稅案比較,認為劉曉慶2002年逃漏稅1458萬元,就坐牢422天,但范冰冰逃3億多元,卻只罰錢,質疑官方輕罰。

首次違規 免除其刑責

法學專家表示,大陸《刑法》201條在2009年修正後,增加:「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范冰冰屬首次違反規定,大陸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裁罰,免除其刑責。
范冰冰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陸媒稱國家稅務總局將啟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
(記者/廖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