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生效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是扮演引導海外資金回台的重要橋梁。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5大策略思維,包括資金流動性考量、適用專法的稅負是否最優、對營利事業財務報表的影響、溯及既往查核個人境外資金的申報狀況以及個人境外資金需因應銀行洗錢防制與資恐防制調查,作為台商評估參考面向。
據了解,該法令實施迄今約莫半個月,目前已有3件正式的申請案,研判將因此觸發更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加緊思考是否提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申請。
林巨峯指出,投資者應確立資金回台主要目的為何?是否有實質投資計畫?如果資金回台不用於實質投資,將有7成是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5年無法自由運用。
個人資金回台,應評估是否可適用財政部108年1月31日發布的解釋令(即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之課稅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稅負是否較優。營利事業的海外股利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依該專法繳納的稅額如同分離課稅,海外股利所得無法與當年度的課稅損失或前10年課稅虧損相互抵銷,所增加的稅額亦無法使用投資抵減。海外股利於境外已繳納的扣繳稅款,無法用以扣抵專法繳納的稅額。
林巨峯指出,資金匯回專法只排除回台資金涉及所得性質部分,免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稅。因此,個人境外資金若過往有涉及遺產、贈與等,仍無法完全排除由稅務機關依相關稅法規定溯及既往查核的可能性。
個人境外資金回台依專法提出申請時,應符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相關規範。因此,個人應思考境外資金是否可通過金融機構反洗錢與反資恐的審查,讓境外資金得以順利回台。
林巨峯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之境外資金匯回,因每個個案的背景情況都不盡相同,建議應盤點自身情況,就未來投資規畫、資金管理、稅負成本等面向,審慎評估是否適用專法做最有效率的資金運用及稅負最佳化。
(記者/葉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