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年在33個城市進行試點,大陸新版《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元旦正式上路,新法不僅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移除了障礙、且更為法制化。同時,有望提升農村生活品質,讓農民在土地權益變更過程中,在法律的保障下,有更多的話語權與監督權。
此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實現農村集體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在權能方面的真正平等。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根據新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畫、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助力城鄉一體化發展
魏莉華說,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過去是以承租或合營的方式,在土地使用上較偏向債權性質,比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偏向物權性質,保障較弱。大陸的民事法律對物權的保障比債權強,經過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建立「流轉機制」,對權利人更有保障。
李永然律師認為,這次修法將許多歷史性的問題進行調整,一方面,強調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使永久基本農田能繼續存在;另外,若集體用地真的要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也需經過明確的程序、徵收補償標準,將使農村土地使用更為法制化。
修法前受損 未必獲償
至於,這次修法,對於早期不清楚是否為集體用地卻在該地上建廠的台商,是否能夠合法化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利,李永然律師表示,這次修法對正在使用集體用地的台商來說,確實有機會可藉由新修法條將使用權合法化,並針對土地權利進行調整。
不過,李永然律師也說,在修法前,若有台商因使用集體用地而權益受損,因而想在修法後爭取補償,還是得視原先用途而定,若先前用途就不符合大陸法規,即使透過此次修法的規定,恐怕也不一定能獲得補償。
(記者/李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