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影音平台愛奇藝,2020年遭經濟部以「OTT-TV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結束在台服務後,士林地檢署接獲檢舉,懷疑原本負責代理的「歐銻銻娛樂」,將大部分員工轉入新成立的「斯翠明科技」,持續為愛奇藝經營台灣業務,15日前往兩公司5處據點搜索,查扣文件、email等證物,並約談歐銻銻董事長范立達、斯翠明登記負責人趙善真、總經理楊鳴等3人,訊後無保請回,全案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偵辦。
斯翠明科技業務包括軟體批發、零售,也有第三方支付等項目。據了解,范立達等人應訊時,均否認公司再為愛奇藝提供服務,但有內部員工向檢方表示,公司確實仍在協助客戶訂購愛奇藝,包括教導如何透過第三地代理方付費,全案正由檢方調查釐清中。
「OTT-TV專法」被外界稱為「愛奇藝或騰訊條款」,草案內容明訂,未依規定在台取得合法經營,卻提供影音服務的業者,可罰50萬到500萬元。2020年9月,經濟部要求愛奇藝不得在台進行招收會員、收費等業務,當時歐銻銻宣布停止愛奇藝台灣站會員的經銷業務,會員付款也無法再從台灣匯出。
士林地檢署日前接獲檢舉,歐銻銻娛樂去年放棄愛奇藝於台灣品牌代理,多名員工紛紛轉入2020年6月才成立的「斯翠明科技」,包括7月成為登記負責人的趙善真,原本也是歐銻銻娛樂員工,新公司仍在繼續相關業務,協助會員訂閱愛奇藝。
為進一步釐清斯翠明實際運營狀況,士林地檢署15日指揮調查局人員,前往兩家公司位於雙北的5處辦公地點搜索,帶回電腦及相關文件,晚間另約談范立達等3名公司高層,另將持續約談其他員工。
士檢指出,斯翠明科技若仍協助愛奇藝,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15日偵訊3人後,考量全案為本刑1年以下輕罪,讓范立達等人無保請回。
(中國時報/陳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