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2024年開始有租金特別扣除額,2025年報稅時如果境內沒有自有房屋,在外租屋的話,可以申報租金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最高可達18萬元。財政部今日解釋,如果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如果有就業、就學或者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也可以列報,亦即父母在南部有自有房屋,小孩因為念大學而要在外租屋,仍可申報租金扣除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8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今日解釋,有5種特殊情況可以排除境內有屋者,不得扣除的限制。前4項是按照租金補貼情況,包含紅、黃單等危險建築;已經毀損面積占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取得持份合計非全部。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後受扶養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例如,如果父母在台北有房子,但是子女如果要到南部念書,在外租房子的話,租金可以申報扣除。
除了租金補貼的情況,納稅義務人因不能居住而分居,例如家暴、法院認定的分居,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如果配有的自有房屋,但是另一在外租屋也可以申報。
財政部表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有排富規定,例如綜合所得申報適用稅率20%、股利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額750萬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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