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訂為15%,預計2023年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指出,台版與全球版最低稅負制設立宗旨看似一樣,但實際上本質還是有差別,像是台版為最低消費額概念,全球版則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延伸。
徐有德表示,台版最低稅負制其實是仿照國際的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之稅制,避免企業因過多的免稅所得或享受租稅優惠而須繳納之「最低稅額」,類似最低消費額概念。
為避免跨國集團藉由將部分利潤配置在低稅負地區以降低整體稅負,及消彌各國為吸引投資而引發的租稅競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全球最低稅負制)已有136個國家加入BEPS行動方案包容性架構,並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關鍵項目達成共識,將稅率訂為15%並預計於2023年正式生效。
然而徐有德認為,全球最低稅負制目的是希望避免跨國企業資本向低稅負國家流動,而給予母國所在地之課稅權,設計上更似全球版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之延伸。兩者雖均為確保企業繳納最低限度稅額,但本質上多有不同。
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為全球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的大型跨國集團,這些大型跨國集團在海外各地有效稅率未達15%,即落入課稅範圍。計算方式則以租稅管轄領域(即國家或地區)為基礎,並以財務會計稅前淨利為出發點,試算各租稅管轄領域之有效稅率是否不足15%,著重於各租稅管轄領域負擔稅額佔稅前財務會計所得比率,而且涵蓋賺取利潤應繳納之所有稅款,包含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
另全球最低稅負制主要課稅機制「所得涵蓋原則」是在傳統受控外國企業規則上,針對稅負低於最低有效稅率CFC所得,涵蓋於股東層級予以課稅,亦即給予母公司所在國「充值稅款」優先課稅權。為達此目的,必須重新制訂一套全球性課稅通則,以解決各國稅制中存在之差異。
台灣最低稅負制則僅適用於台灣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達新台幣50萬元)及個人(基本所得額達新台幣670萬元),台灣營利事業本身課稅所得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再扣除新台幣50萬元免稅額後,依目前稅率12%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作為營利事業應繳納最低稅額,主要是聚焦在台灣營利事業因自身營運活動而產生法定免稅所得。
而台灣最低稅負制施行的目的為使納稅義務人繳納最基本之稅額,以避免台灣之租稅減免規定(例如證券交易所得或各項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在台灣繳納之稅額偏低或甚至毋需繳納稅額。
徐有德指出,依台灣現行稅制觀之,在我國經商的跨國企業都要繳20%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便在分公司架構下盈餘匯出無須扣繳,考量分公司一般不易享有租稅優惠,應可預期跨國企業在台有效稅率將超過15%全球最低稅負制最低稅率而不致使台灣被視為低稅率租稅管轄領域。
此外,近期亦有提高台灣最低稅負制稅率為15%的論調,徐有德指出,對於有全球最低稅負影響金融機構或有效稅率偏低企業或許有「在地繳稅」便利,但一旦調升稅率,對於以投資為專業投資公司例如證券業、專業投資公司或創投將產生衝擊。
徐有德也表示,我國調整營利事業基本稅率,對於未上市櫃企業併購案,可能也須考量增加稅負成本,相關主管機關可就前述產業及併購活動影響,一併與全球最低稅負影響綜合考量。
徐有德建議,企業應加速了解全球最低稅負制各項原則及計算方式,以正確計算全球最低稅負制下有效稅率,同時注意台灣CFC受控外國企業法令上路時程,合併評估兩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