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魏喬怡、彭禎伶/台北報導

郵局、信合社、期貨商賣基金 入法

金管會修正法規,將11家信合社、3家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銷售基金入法。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24日指出,信合社、期貨經紀商、郵局原本就可銷售基金,但過去只是用函令規管,現修正法條將其入法,增加法令明確性。

不過,張子敏表示,目前這三種通路的基金銷售量並不大,截至去年底止郵局的基金管理規模達16.6億元、信合社6.6億元,期貨經紀商則無。

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張子敏指出,此次修正有二大重點。一是現行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已得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

第二是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張子敏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主要為因應市場實務狀況以及配合公司法修正,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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