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本名吳秉孺)去年被網紅耀樂指控,炎在他16歲時涉嫌偷拍性愛影像,並將影片傳給2名網友觀看。士林地院30日審結,依兒少性剝削條例3罪各判處炎亞綸徒刑7月、4月,均緩刑3年。炎亞綸昨第一時間感謝法官明鑑,並強調自己絕無犯罪。
其中,炎亞綸被依兒少性剝削條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2罪判處應執行徒刑7月,另炎亞綸被控傳送少年臉部特徵的性影像給網友,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判處徒刑4月,均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拒透露和解金額
判決指出,炎亞綸明知拍攝影片時被害人未成年,其思慮及身心發展未成熟,竟為滿足一己私慾,侵害被害人隱私,對被害人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涉犯《個資法》情節非輕,但考量炎亞綸犯後坦承犯罪,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部分款項,給予緩刑。
由於炎亞綸及被害人雙方均簽有保密協議,拒絕透露和解金額。但倘若炎亞綸未履行和解條件,遭法院撤銷緩刑,恐將入監服刑。
對於判決結果,炎亞綸經紀公司晴空鳥表示,「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瞭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
炎亞綸昨感謝法官明鑑,並表示會誠心檢討,他未來會遵守先前聲明承諾,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中國時報/李文正、池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