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5・中時-綜合報導

2020-10-05・中時-綜合報導
公務員對監管事業 不得持股

考試院擬修法 拉高利益迴避門檻

 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進行利益輸送,考試院長黃榮村上任後,全力推動修訂《公務員服務法》,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所任職務如果對營利事業有監管權,不得持股或出資,否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轉讓或信託,並於就職後1年內全部轉讓,而公務員兼職也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3個月處理股權 1年內全轉讓

 《公務員服務法》從1939年制定公布以來僅4次修正,最近1次是在2000年。考試院2019年5月於上屆國會曾送出修正案,但未能完成三讀,今年7月再度送案至今也未審查,黃榮村在9月1日上任後,決定力推修法,該案在考試院會列入討論,預計12月陳報考試院會審議。

 審計部日前全面清查公務員兼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情況,發現近來因政府機關廣納人才,部分公務員就職前可能參與企業的經營投資,此次修正案,對於公務員到職前,違反經營商業及投資適法性要件者,給予緩衝時間以解除其違法狀態。

 修正草案將明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無論是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或類似職務,以及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等方式經營的事業,都在禁止之列。

 如果就職前已經擔任這些職務或經營事業,必須在到職3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屆期未能完成,應向該營利事業提出書面辭職,在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禁當負責人 不能任職董監事

 但公務員若僅是合夥人,未實際執行業務,或者被政府機關指派擔任公股代表、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者,則不受此限。

 此外,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也不得持有該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如果就職前已持有,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並於就職後1年內全部轉讓。

 考委楊雅惠日前在院會就此案表示,公務員生活型態及投資理財態樣十分多元,應盡量減少模糊地帶。考委姚立德也認為,現代百業型態複雜,導致公務人員易誤觸法網,未來需再審慎研議如何適切規範。

 黃榮村作結論時說,《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定並不明確,宜積極改進,避免公務人員觸法,部分兼職雖然合法,但可能不符社會期待與社會觀感,期許以更高的標準自我要求。

(中國時報/崔慈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