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維護我國經濟秩序正常運作,陸委會委員會議昨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大陸企業繞道第三地及藉由台灣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分別加強刑期處罰力度和罰鍰規範,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後續並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昨日舉行第29次委員會議,會上討論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以利用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等。陸委會表示,近年時有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並藉此挖角我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企圖達成我消彼長之磁吸效果,此舉已嚴重影響我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實務上亦屢有陸資為規避來台投資的審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台從事投資行為事件。
陸委會說,為有效嚇阻違法行為,經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擬具有關修正草案,明文規範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的違法行為,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徒刑1年提高至3年,以保護我產業發展及交易秩序。
另外,陸委會也研擬《兩岸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為規避陸資來台投資應經許可,而「提供其名義予陸資使用的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違反者得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中國文化大學前任社科院院長、澳門理工學院名譽教授邵宗海表示,對於我高科技產業人才,別說大陸,許多國外營利事業或人士也都想方設法挖角我重要人才,現在兩岸關係險惡,政府對大陸「感冒」,但也不需因此特別針對或將責任推到大陸,既然要保護我產業,那麼對於各個國家的防衛機制就應該一視同仁。
(旺報/許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