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32歲王姓女子16日清晨持水果刀刺死長期對她家暴的陳姓丈夫,警方依殺人罪嫌送辦,檢方複訊後聲押,但台南地院認定不符合羈押要件,罕見地將王女當庭無保釋放。對此,檢方強調,將進一步了解裁定理由後,再決定是否提出抗告。
儘管刑法殺人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家暴引發的殺夫案件,法官通常都會考量情況特殊而從輕發落。1993年10月27日的鄧姓女子殺夫案,一審雖依殺人罪判刑5年6個月,但二審改判3年,最後鄧女服刑1年半後假釋出獄。鄧案不僅引發社會大眾關注家暴問題,甚至還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
據了解,王女因學歷不高、父母雙亡,3年多前遇到大自己7歲、也和原生家庭斷絕連絡的陳男,兩人步入婚姻,由於陳男當按摩師收入不穩,2年前兒子出生後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夫妻2人近年更常吵架。
檢警調查,王女長期遭丈夫家暴,曾有兩度通報紀錄,但皆未聲請保護令;12日她被丈夫恐嚇不得走出房門,16日清晨5點多她餓醒煮泡麵,並趁丈夫熟睡之際,以熱水澆淋丈夫臉部、身體,陳男驚醒抓扯妻子頭髮猛打,進而衍生出這宗家暴殺夫案,檢方複訊後以王女涉犯殺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卻意外遭到駁回,院方並裁定王女無保請回。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王女坦承持刀刺殺配偶致死,雖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殺人罪嫌疑重大,但王女已就全部涉案事實坦承不諱,相關證人與證據也都已蒐證,並無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王女有串證、滅證之虞,且檢察官亦未明確指出王女有何串證、滅證的具體事實。
此外,王女行凶後仍留在現場,直至員警到場,且在警方、檢方訊問中,行凶過程陳述前後一致,未避重就輕、飾詞卸責以規避刑責,檢察官也沒有具體指出被告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逃亡之虞,未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將來追訴、審判、執行的進行,因此不符合羈押要件。
曾任台南地院法官的執業律師查名邦強調,以此案來看,王姓女子不具備逃亡、串證、滅證、再犯等定羈押要件。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表示,已收到法院裁定書,因被告境遇特殊,將審酌是否具羈押必要性,再決定要不要提抗告。
(中國時報/洪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