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工商-綜合報導

2018-06-25・工商-綜合報導
保險法遭質疑 金管會:納入考量

母幫已婚且獨立出去生活的子女買保險,或是獨立生活的子女想幫父母買保險,竟有可能讓保單無效,遭立委質疑保險法過時。金管會保險局對此回應,到厎搬出去住的子女算不算「家屬」,認定上確實有爭議,但實務上若沒人提出異議,保險公司還是會承保,也有公司會依照個案做事實認定。

保險局強調,正在研議修正保險法第16條,定案後就會對外公布。

立委江永昌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質疑,現行保險法有過時的狀況,例如:王老先生的女兒小美買了A保險公司的癌症險給爸爸,受益人寫媽媽。小美是要保人、王老先生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王老先生的太太。

但司法實務上會認為,小美已出嫁獨立生活,她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保險無效。因為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已獨立生活的子女,並非要保人的「家屬」。又沒有保險法第16條所列其他條件的情形,認為沒有保險利益,認為此保險契約失效。

相反的,若小美婚後獨立成家,但小美的父母在其婚後幫小美買了保險,有一天小美要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也是問題。

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需要符合四條件: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而其中第一項的條件中,所指的「家屬」,就由民法第1123條認定。

但民法中其實是分開定義「親屬」和「家屬」,其中「家屬」的定義有二種,一是同居一家的親屬、一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親屬,「親屬」則限因血親或收養或姻親。所以若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裡,只能算是「親屬」,且若沒有給父母孝養費,就不符合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

王麗惠表示,就保險實務,每家保險公司在核保上的寬鬆度不同,有些保險公司會核保,有些若核保比較嚴的公司就會依照個案做事實認定。

基本上,保險局表示,保險公司若當初在民眾投保時時通過核保,之後就不可以事後回來主張無效,保險公司應該在投保時就要認定有共同利益,就算後來子女出國或搬離住所,但當時契約已經成立,就不能主張無效。

(工商時報/魏喬怡、彭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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