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廠商的遴選結果在4月底出爐之後,6月22日再完成價格競標階段的作業,北陸電力與玉山能源、以及沃旭兩家開發商的四個風場得標,得標價格分別是2.5481元和2.5480元,並分別取得582.9MW與337.1MW的容量。由於得標價格比台電2.6元的平均電價還要低,也格外引發外界的矚目。雖然有論者認為,此次競標結果顯示台灣離岸風電價格甚具競爭力,對於我國的能源轉型樂觀看待;但反對者則批評,之前的躉購價格太高了。然而做為政府再生能源轉型政策最重要一環的離岸風電,從訂定過分樂觀的政策目標開始,到「摸著石頭過河」的政策執行,未來「錢」和「人」的問題,無疑才是成敗的重要關鍵。
為了達成蔡總統2025年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經濟部推動能源轉型的時程,從一開始就必須面對時間上的壓力。2025年「再生能源20%-燃煤30%-天然氣50%」的政策願景,除了要面對廢除核電,再生能源必須迅速提高能源供給的實際問題。特別是,今年堪稱為我國的「離岸風電元年」,從4月底公告風力發電場開發廠商的遴選結果,競價申請案在6月19日截止、22日開標結果出爐,並且預定在9月底進行簽約。由經濟部能源局所主導的每一個環節,也具體的呈現出當前我國能源轉型政策的兩個問題:「錢」、和「人」。
在「錢」的方面,在經濟部4月底「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結果說明」記者會以來,對於國內外風電開發廠商在財務上最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莫過於離岸風電的躉售保證費率;經濟部長沈榮津5月5日在陪同蔡英文總統視察離岸風電時曾經指出,「每度5.8元,並有20年的保證收購期」。雖然相較於德國施行保證收購價格前面12年期間的價格是5.1元,並沒有比較昂貴;然而問題的核心恐怕還是在於經濟部能源局所核定的風電躉售費率逐步走高,所引發世界各國風電開發廠商趨之若鶩、蜂擁而至的現況。
從2013年的5.56元到2016年的5.74元以及2017年的6.04元,未來長達20年的保證收購期間之內,如果沒有辦法藉此做到建立台灣本土產業的供應鏈,則喪失政府挹注大量政策資源的真正意義。雖然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在6月2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全球的風電產業發展都是「先躉購,後競價」,然而殊不知,從先前的遴選廠商到這次的價格競標,經濟部的推動時程超乎尋常,比起綠能先驅的德國,一直到2017年才開始以競價制度開發離岸的風場,政府運用價格競爭的機制,恐將不利於我國風電產業供應鏈的建立。
此外,如果經濟部能源局在今年「離岸風電元年」只能扮演遴選、競標、簽約的有限角色,則動輒數以百億元計的風力電場之融資,也可能成為達成政策目標的阻礙。由於公民營的銀行行庫和各大保險業者,對於金額龐大的融資仍有重大的疑慮,絕非空穴來風;簡言之,設置風場的關鍵問題還是在於「融資管道是否順暢」。「賠錢的生意,沒有人會做」,無論是低利貸款、專案貸款、或是信用保證,依據電業法取得的籌設許可,沒有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或驗證機構之調查結果,則在缺乏可以相信的資訊揭露情況下,任何的融資方案都可能讓業者望之卻步。政府大力推動的所謂「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在「人」的方面,目前政策運作的現況已經使得「主管機關權責」的問題益形複雜,因為這可能和經濟部、交通部、金管會、農委會(漁業署)、或甚至環保署都有關係。對於現有高度集中於彰化縣的風場,政府不可能放任不同的開發廠商各自為政,自己有自己在岸上的電力接收據點。然而,如果經濟部能源局在彰濱和永興兩地集中上岸的規劃屬實的話,則絕對不能排除對於既有船隻航道的環境、以及當地漁民作業與生計的影響,交通部與農委會也因而無法自外於風電開發之外。
尤其是,如果海底電纜在上岸地點遭遇當地漁民與地方人士的抗爭,則將爭議的協調處理交付給法定程序,對於風電開發廠商而言,也將是非常典型的「非經濟因素」之干擾。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間因本條例所生之爭議,於任一方提起訴訟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他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為前項之調解」。對於未來與政府簽約的風電開發廠商來說,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最後的結果可能會是自己違約。
面對以上「錢」和「人」的問題,都有待政府提出更完整的政策方案與措施,否則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大規模的離岸風電開發,雖然已完成遴選和競標,但能源轉型政策的施行,以及能否達成目標,其實還有很長的路。
(工商時報/主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