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6・工商-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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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論》ICO究竟是創新還是騙局?

密貨幣根據發行目的可分為功能幣(utility token)、支付幣(payment token)、證券幣(security token)。事實上現有的多數支付幣作為交易貨幣的可行性不高,因為作為交易貨幣,必須具有交易中介、價值儲存、計價單位、遞延支付標準等四大功能;目前流通性高的支付幣(比特幣、以太幣等)價格波動大,不可能成為交易貨幣。

加密貨幣若是作為證券幣,各國都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範。是否定位為證券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2017年7月就虛擬代幣The DAO資安事件發佈調查報告,明確表示SEC對於個案將使用美國最高法院建立之判斷標準-Howey Test,來判斷虛擬代幣是否為美國證券法定義之有價證券(security)。Howey Test判斷是否係有價證券之標準為:(1)是否以金錢投資;(2)是否共同投資於特定事業;(3)是否有獲利期待;及(4)是否仰賴他人之努力而獲利。依據Howey Test,SEC認定The DAO代幣屬有價證券,其發行與流通皆須遵守美國證券交易相關法令。

G20國家在2018年3月的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將加密貨幣定位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既然定位為資產,若沒有上述Howey Test的證券幣疑慮,而只是功能幣的話,多數國家不設專法規範。

至於所謂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初次代幣發行),性質近似於眾籌甚至近似有價證券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但眾籌和IPO目前都受證券交法之相關法令規範。ICO運用科技技術,不被監理規範,卻可輕易募得鉅資,此舉容易造成詐欺或是龐氏騙局,(在大陸幣圈裡「傳銷幣」、「空氣幣」等,都被用來「割韭菜」,坑殺散戶),因而去年9月14日起大陸禁絕ICO,韓國也跟進禁止。至於美國、日本、香港、新加坡及台灣等國家,則採個案認定。而另一方面,ICO究竟是創新還是騙局?各界議論紛紛,莫衷一是。

波士頓大學最近的一份研究顯示,透過ICO籌資的加密新創公司,高達56%在ICO發售後四個月內就死亡了。研究人員Hugo Benedetti和Leonard Kostovetsky檢查了在五個月之前完成的2,390個ICO案例,發現只有44.2%的初創公司在ICO結束後120天內存活下來。Kostovetsky指出,在ICO中購買代幣並在第一天出售這些硬幣是最安全的投資策略。研究發現,所有投資者都應該在前六個月內出售他們的硬幣。換言之,ICO是短期、高風險的投資。

除了前述相關背景,在兩岸交流及業者自立發展下,台灣幣圈也十分熱鬧,ICO項目不絕如縷。尤其某個案例,以國外公司台灣分公司身分,在台灣推介其ICO項目,白皮書強調不是發行有價證券,使用以太幣應募,成功募得的以太幣價值約新台幣6億元,讓幣圈大為振奮,相關新創都見賢思齊,「有為者亦若是」,紛紛提出ICO項目。

以最近提出的一個ICO項目為例,其白皮書之免責條款明示「本白皮書、買賣協議條款及本公司網站上之一切資訊,皆不應被視為係以任何形式,鼓勵投資、購買之根據或簡章,也皆不應被視為係於全球任一司法管轄範圍內,提出要約或勸誘購買任何證券,本白皮書並未受到任何司法管轄內,為保障投資者之法條及規定所規範,亦未根據任何前開法條及規定所撰寫,此外,本白皮書也不受任何國際司法管轄權所規範,並不適用任何法律體系及任何規定之規範」,以及「請注意,您所購得之代幣,並非任何形式之電子支付工具、投資契約、投資單位、證券、期貨或其他任何之金融商品,或是一般或其他形式之本公司、本公司之關係公司或其他公司之股份。此外,身為○○幣之持有人,您並未被保證獲得任何形式之股息或其他任何收益,也並未因此參與任何利潤分享專案,且也未取得本公司之所有權或任何參與公司管理經營之權利。」在技術成熟度方面,「我們正在測試基於○○鏈交易操作Alpha測試」。

多數的ICO案件,投資人甚麼權益都不受保障,技術也不成熟,參與ICO的風險,有誰來告知民眾?

(工商時報/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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