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派員工,如果非本業及附屬業務,其薪資不得列為費用。國稅局官員表示,近年來不少科技公司會派駐員工在海外的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但基於企業個體獨立及盈虧自負原則,企業與子公司非同一法人,因此若非本業及附屬業務或是未收取對應收入,其薪資不得列報支出。
官員指出,海外的明細追查不易、稽徵難度較高,因此申報海外派駐員工薪資費用條件較嚴苛,必須屬該營利事業所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且為同一法人,不得為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否則難以認定派駐關係。
過去曾有A科技公司派駐員工到海外的子公司,A公司102年度列報薪資支出3,500萬元,其中派駐關係企業人員薪資支出為530萬元,遭國稅局認定派駐費用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因此不予認定,僅核定薪資支出2,970萬元。
A公司強調,其外派人員分別擔任B公司的業務總經理、售服副總、業務副總,皆與A公司事業息息相關,也前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不過,國稅局認定,外派人員長期在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勞務,並非本業或是附屬業務,即使有對應收入也無法列報薪資支出。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以A公司未提出執行本業或附屬業務證明,僅有外派員工在子公司的收入,因此駁回A公司的上訴。
官員認為,國稅局在認定上第一點是看外派目的,外派須歸屬同一營利事業,而且是做本業或附屬業務;第二點則是相對服務的對應收入,若有其中一點不符,就不能認列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支出。例如今天A公司派駐員工去A公司的海外分行卻沒有對應收入,同樣也無法認列薪資支出。
不過,官員強調,多數科技廠外派員工有給予對應收入,最大的爭議部分仍在第一點,因為法人與其子公司為不同的獨立個體,在子公司做的難以認定為總公司業務。
(工商時報/林昱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