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昨(25)日拍板《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為協助企業留才、攬才,將公司買回庫藏股股份轉讓員工期限,從3年延長為5年,讓上市櫃公司利用買回庫藏股作為員工獎酬,能更具彈性。
賴清德昨於行政院會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協助企業留任優秀人才、促進公司治理落實,並強化法令遵循,有助於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證期局科長游翔芸表示,本次修法共修正10條、新增1條,修法重點包含,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
如此可協助企業留才,讓上市櫃企業運用庫藏股作為員工獎酬工具有較大彈性。另考量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對公司具有相當影響力,草案明訂在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大股東不得賣出其股份(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他人名義等關係人持有者),以避免有短線交易或內線交易情事。
為有效落實大量取得股權之管理,明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股股份逾10%者,都必須向主管關申報及公告,公告申報的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由於我上市櫃公司依法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草案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管理、監督,應比照我上市櫃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並增訂違反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以促進公司治理。
這次修法公開發行公司行政罰鍰上限由240萬元倍增至480萬元,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免予處罰;並增訂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周邊單位罰鍰態樣,明定處24萬元以上至480萬元以下罰鍰,得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明定違規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
金管會說,草案將證券商違反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規定罰鍰下限,提高為24萬元;明定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之罰鍰,以違規機構本身為處罰對象,目的在強化監理。此次修法效益,官員說,可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工商時報/張語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