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全面解密!《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28日起施行,最大變革是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除有特殊情形,屬於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最長40年也須解密,並新增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作業,而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不能再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為由不公布,非檔案當事人或政府機關申請調閱檔案,檔案局在分離處理涉及高度個人隱私部分後,才能提供。
當初被誰陷害 施明德等不到解密
《政治檔案條例》雖已在2019年施行,但被詬病申請不易、重要資訊被遮蔽、檔案內容貧乏等。已故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曾數度槓上國發會檔案局,要求看到「完整不遮掩」的國家檔案。施明德妻子程嘉君2021年10月接受本報訪問時說,檔案局知道如何對付他們,常從非常邊緣、無關緊要的檔案開始讓他們閱覽,「他們就是這樣折磨我們。讓我們也不可能活200歲來看完所有的檔案」。
前民進黨主席許信良在2021年底曾說,施明德一直抗議,認為他都快死了,人生走到現在,「當初誰陷害他?為什麼坐牢?一定有人舉報,他至今不知道」。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案雖於去年12月8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12月27日公布修正,特別挑選在今年2月28日正式實施,但施明德已於今年1月15日離世。
若危及情報部署 每次可延3年
國發會表示,此次最大變革在調整保密規定,全面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屆滿40年必須解密,不過若涉及對陸情報人員身分、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等情形,可檢討延長,但每次不得逾3年,且須報國安局及國安會同意。
至於原先以國安或對外關係為由,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
7月首通知 當事人可拒開放隱私
在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方面,增列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並得返還其私人文書。檔案局表示,已修訂「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預定7月31日辦理首次通知。
政治檔案中若涉及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在政治檔案解密後,政府機構及非當事人也可能想調閱查看,對於高度涉及個人隱私的檔案,則規定除當事人已死亡、相關資料屆滿70年,或經檔案當事人同意,檔案局應分離該隱私部分後提供應用。
《政治檔案條例》原以1945年8月15日日治時期結束至1992年11月6日金馬等離島宣告解除戒嚴前一日止,做為徵集檔案時期,修法後檔案局將持續徵集1992年11月6日後的政治檔案。
蔡英文總統昨在嘉義縣出席228事件中樞紀念時說,政治檔案也是歷史真相重要的一塊拼圖,她要請國安團隊以開放態度完整解密,公開更多政治檔案。
國發會表示,政治檔案典藏量長度已達2.8公里,占國家檔案的10%,同時已編製開放71萬餘筆人名索引及287萬頁內容分析,已公布逾171萬頁去識別化政治檔案影像。(相關新聞刊A4)(中國時報/黃琮淵、廖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