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之通緝犯,於今年3月2日返台投案,經航警局逮捕後,送本院強制處分庭進行訊問後決定羈押。
對於該名人犯在通緝即將期滿的3個月前,主動自大陸地區返台投案,本院亦了解可能存在的防疫風險,所以訊問、押解過程均嚴陣以待。本院於二樓陽臺戶外空間設置臨時法庭(如照片一、二所示),並於該通緝犯到院時隨即測量體溫確認無發燒,由本院提供手術防護衣、口罩、護目鏡供其穿戴(如照片三、四所示),到場審理之法官、書記官、法警均全程穿著相同防疫設備。押解人犯至看守所前並再次測量體溫確認無發燒,過程中全程穿著手術防護衣、口罩、護目鏡。
依相關防疫規定,該名通緝犯自大陸地區返台,於入境時經航警局測量體溫並無發燒症狀,依現行防疫規定原應進行14日居家檢疫。然同時具有通緝犯身分,故航警局依法逮捕後,送本院進行訊問。該名通緝犯已逃亡十餘年,即將通緝期滿,如今卻在疫情嚴峻之際自行投案,本院認有逃亡之虞,依法決定羈押。
又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的居家檢疫,與羈押處分之強度明顯不同,居家檢疫仍無法確保通緝人犯隱匿或逃亡,如果在居家檢疫期間該名人犯逃匿無蹤,社會將付出更大的防疫成本,併此說明。
(中國時報/王儒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