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擬領先大陸全國,修法讓教師有權對學生「罰站罰跑」,且不屬於體罰,但體罰容易引起爭議與批評,各界仍難定於一宗,有專家認為,建議在賦予教師懲戒權後,懲罰學生程度或方式,應由校方制定,不只保護老師,也確保管教學生程度不會過度。
綜合大陸媒體報導,湖北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李木洲認為,教師懲戒學生的方法與程度難掌控,「教師如何實施懲戒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教育藝術,需要教師具備較高的教育素養,特別是在實施懲戒之時能夠做到張弛有度、靈活把握和注重後效」。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何麗娟表示,立法限定過細,無法照顧到各種情形,因此沒有必要透過法規限定具體懲罰方式,而在賦予教師懲戒權後,建議可由學校確定採用何種懲戒措施,確保師生雙方。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則說,視情況對學生進行懲戒,這是教師的一個基本權利,不過廣東省在條例明確教師的懲戒權,但是將管教學生的程度與方式入法,也代表限縮教師管教權力,壓縮教師行使懲戒權的自主空間。
儲朝暉認為,每間學校可根據各校實際情況確定實施方案,即在於不同學齡段、不同學校的學生,教育方式不同,因此各校應當由教師和學生一起制定適合規則,並且是透明的、公開的,每個教師和學生都能了解,並以此規則實施教育懲戒權,才不容易引發爭端。(記者/李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