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嚇阻瞞報、謊報造成的肺炎疫情擴散,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3月16日聯合發布文件,只要染疫者或染疫嫌疑人拒絕隔離、不如實填報健康情況者,可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同一天,上海就對一名隱瞞武漢旅遊史,導致55人隔離的男子做出相關判決,判處1年3個月得以緩刑,該案也是上海首件宣判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16日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該意見規定,只要有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即可依照大陸《刑法》332條規定處罰。六類行為是:染疫人或疑似染疫人拒絕按規定健康申報、體溫檢測;不如實填報健康資料或隱瞞、偽造;未經同意攜運審批管理的微生物、生物組織、血液等;交通工具上發現染疫嫌疑卻拒絕接受衛生檢疫者;來自傳染病流行地區的交通工具出現死因不明人員,卻故意隱瞞情況;其他拒絕執行海關檢疫措施。
16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首起上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3日,被告李某已在武漢市居住3日,知道即將封城的消息之後回上海。回上海後,為防止傳染家人,隱瞞武漢旅行史,自己居住在松江區某飯店,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出現症狀後,在醫院就診時,不僅隱瞞武漢旅行史,還在注射室密切接觸多人。1月30日,被告簽署居家隔離承諾書後,於1月31日未經報告外出,出入藥店,在醫院就診時繼續隱瞞武漢旅行史。
因為他的隱瞞,最終造成55名醫護人員和就診患者被隔離。公訴人認為,被告為了一己之便,罔顧公共安全,為社會防疫帶來巨大隱患。被告違反《傳染病防疫法》規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
(記者/陳君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