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林鄭月娥4日下午3時率全體司局長宣布,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5日零時起實施;遊行集結者用可隱藏身分蒙面物即屬違法,違者最高監禁1年、罰款2萬5千(港元,下同)。
林鄭強調,雖然引用《緊急法》,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也發表談話,對林鄭的決定表示堅決支持。
設有四種豁免情況
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一經定罪,罰款2.5萬元、監禁1年;若拒絕遵從警員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及核查身分,一經定罪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出席記者會的還有政務司長張建宗、陳茂波、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等。
李家超表示,法例設有四種豁免情況,包括當雇員(如記者)受雇需在現場工作,而為了安全,可作為豁免理由;另外,宗教、醫學或健康理由等,亦可作豁免理由,法庭有權裁決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林鄭表示,雖然引用的是《緊急法》,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政會議也不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在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她補充,若規例日後再無需要,政府可以撤回。
林鄭說,這是規例,性質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10月16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陳茂波表明,不會借緊急法去實行外匯管制;他重申,香港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已在基本法內列明。李家超則指,犯法的人若無蒙面,舉證的工作較容易,且入罪機會也大。
情況惡化會再出招
林鄭表示,訂《禁蒙面法》主要希望有兩個效果,一是協助警察執法,二是達致阻嚇作用,若暴力不升級,政府便不會再出手段;相反,若情況繼續惡化,政府會想其他應對手段,這些行動正於內部評估,暫無法對外透露。
陸委會提醒國人,近期如要前往香港或經香港赴大陸,務必留意相關規定,避免蒙面(如帶面罩、口罩等)或前往示威活動現場,避免誤觸法律,遭港府監禁或罰款。
(記者/林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