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4・旺報-專題報導

2019-11-14・旺報-專題報導
法界人士:兩岸條例應具體界定國安

內政部此前陸續對擔任廈門海滄社區主任助理的台胞做出裁罰。在歷經「訴願」不成後,不少受罰台胞決定續打行政訴訟。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直言,處分依據的條文給予行政機關過多行政裁量權,受罰台胞除應在法庭陳述,相關機構與對岸黨政軍無關,更應要求政府說明,哪些行為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如此一來才比較有勝算。
內政部依據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屬於大陸各級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陸委會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機關(構)職務,因此相關台胞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並依據該法第90條第3款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本報系資料照片)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本報系資料照片)

廖元豪認為,內政部處分依據的條文,其實之前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是很模糊且有問題的。首先,什麼組織會被界定成跟黨政軍有關?其次,如何認定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這些都未說清楚,給予行政機關太多的行政裁量權。
廖元豪稱,政府可能覺得這些台胞就是做類似地方管委會的事情,但這類活動在台灣很常見,不能說這個地方有中共黨部,就逕自認定是政府組織。如果真要這樣解釋,那幾乎大陸所有組織都不能去,因為哪個地方沒有黨部。
「訴願是行政機關自己審,所以勝算不大,但行政訴訟還是有得打。」廖元豪強調,這些受罰台胞應在法庭上訴求,其擔任職務的機構不是官方,至少不是黨政軍直接介入;再來是要求政府舉證,哪裡危害國家安全,要說清楚、講明白。
談及訴訟勝算如何,廖元豪說,如果處分書有清楚證據指明這些組織有中共涉入,或行為已危害國家安全,那麼政府就會贏;若只是抽象表述這些機構都有共產黨,所以會危害國家安全,這樣就很難說服人。
走完行政訴訟後,受罰台胞是否還有其他救濟方式,廖元豪解釋,最後還可申請大法官解釋,但這不是針對「處分」,而是針對「條文」有問題。畢竟什麼叫國家安全沒有定義,人人都會動輒得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充滿很多「空白授權」的地方。不過,廖元豪坦言,按經驗,對國家安全或兩岸議題,大法官都不太願意介入。

(記者/陳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