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30・旺報-綜合報導

2018-06-30・旺報-綜合報導
陸智庫首提 中央與準中央關係

兩岸統一後 台灣領導人自選產生 無須中央任命

大陸學界近期舉行多場探討「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研討會,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提出「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認為兩岸統一後制度安排可類似「中央與準中央關係」;台灣享有「分權性自治權」,而非港澳的「授權性自治權」,該構想有兩項特點:一是台灣具有一定程度對等地位,二是仍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且台灣領導人自選產生,無須經中央政府任命。

九二共識對大陸而言,就是「一個中國原則」,但現階段仍有部分台灣民眾不能接受。 (本報系資料照片)
九二共識對大陸而言,就是「一個中國原則」,但現階段仍有部分台灣民眾不能接受。 (本報系資料照片)

據中評網報導,王英津指出,該模式並非像港澳模式,而是顧及現實,承認或認可台灣目前掌握的權力,2300萬人民固有的本源性權力,再透過協商,台灣向中央政府交還一部分體現國家統一的主權行使權(如外交權等),其餘「剩餘權力」予以保留。

台灣基本法 台人制定

王英津認為此構想有兩大優勢,一是台灣享有一定程度對等地位,中央政府與台灣的關係,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是帶有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單位關係的性質,模糊處理兩岸關係定位紛爭;二是仍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因此,王英津認為,台灣模式與港澳有六點不同的制度安排。一是台灣基本法由台灣居民自己制定,不是全國人大;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台灣基本法沒有解釋、監督權;三是台灣領導人無須經過中央政府任命,僅由自選產生即生效,領導人不必每年到北京述職。

一中框架內 展現底線

四是台灣基本法是與聯邦成員單位的憲法相類似的區域性憲法;五是在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部分事項適用;六是中央與台灣特別自治區是「準分權──合作」關係。另外,為體現兩者連結,可考慮讓台灣特別自治政府領導人兼任中國國家副主席職務。

不過,這樣的台灣模式仍有許多問題待討論,王英津列舉,未來中央和台灣地區產生衝突時解決機制為何?是否借鑑聯邦主義相關做法,把衝突訴諸第三方?另外,台灣民意如何在中央政權體現,是設立專門代表團,還是在全國人大中實施「兩院制」?他認為,這樣的學術探討,也是表示大陸在「一個中國」框架內能給台灣提供的最大空間,展現底線何在。

(記者/潘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