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4・旺報-專題報導

2019-04-14・旺報-專題報導
兩岸政治協議審查 學者促詳細定義

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提升兩岸政治協商門檻,陸委會委託政大法學院的「兩岸條例有關『政治議題協議民主監督程序』修法之探討」第二次座談會4月11日在台北舉行。多位學者認為,可對不同議題進行不同程度的審查,並且應對何為「政治協議」再做詳細定義。
這場座談會包含政大法學院教授王文杰、政大法學院教授許耀明、台大法學院教授姜皇池、彰師大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魏培軒,與恆達法律事務所律師賴中強等人均列席與會。許耀明表示,兩岸處於國際法上之特殊狀態:政治上敵對,但經濟或文化、生活上卻有交流之必要性與實際。相關兩岸協議簽署究應如何設計,以利監督是重點。
許耀明認為,未來針對兩岸協議,可做三個層次區分,否則按國際慣例,如關稅、人犯引渡等「廣義上」也涉及主權的議題,是否需要拉高門檻限制,他個人傾向比較保留的態度。

學者認為兩岸政治協議可比照條約締結法,向左、向右牽動未來。(本報系資料照片)
學者認為兩岸政治協議可比照條約締結法,向左、向右牽動未來。(本報系資料照片)

許耀明表示,第一層次為國家基本制度、民主政治等,贊同以高標準進行民主審查;第二層次為廣義主權牽涉到的議題,如人犯引渡、關稅等,建議可參照條約締結法處理;第三層為細部行政事項,可依循現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行政機關簽署,後送立法院備查。
至於「政治協議」的審查議題,姜皇池表示,簽署文件本來就應受到民主審查;但他認為,對於不同類型的議題,應該有不同程度的民主審查機制。同時,姜皇池呼籲草案應對「政治協議」有更詳細的定義。
魏培軒則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將兩岸關係事務委託立法者制定法律規範,而《憲法》委託的具體結果即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協議,難以直接定義為國際法關係下的條約意義。因此,考量到此種特異性,立法者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加以規範並無不妥。

(記者/呂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