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旺報-綜合報導

2020-04-20・旺報-綜合報導
陸個人所得匯算清繳 正式上路

應儘快熟悉有關配套機制與執行細節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去(2019)年底發布44號及46號公告,針對今年首次在大陸執行個人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具體說明與執行依據。惟2019年匯算清繳原預定辦理的時間是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現因新冠病毒疫情延燒、辦理期程延宕,但目前仍預定於6月底截止,暫未延期。所幸台灣財政部於日前(4月13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皆延至6月30日,稍微緩解赴陸工作的納稅人須同時於兩岸依規申報納稅之急迫性。

長期外派的台籍員工,對於在申報台灣綜合所得稅時,亦須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同時適用大陸已繳納可扣抵稅額,應不陌生。惟針對大陸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新制,派駐大陸的人資、財務人員與相關台籍員工,應當儘快熟悉有關配套機制與執行細節。

稅務居民需辦年度匯算

相關台籍員工,在大陸若未待滿183天,即為非稅務居民,相關稅負係應已按月分次徵收,故基本上應無需進行年度匯算。
若台籍員工在大陸待滿183天,成為稅務居民,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情形大致有: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或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人民幣,下同)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相反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則可能會有: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或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

匯算清繳常見三型態

其中,部分原因容易造成稅額溢繳,而需透過匯算清繳申請退稅,我們將常見的樣態整理如下:
第一,預繳稅款時,未足額扣除費用。舉例來說,某台籍員工於2019年5月開始在大陸工作,扣除費用每月為5000元,完成5月到12月的月申報後,8個月的扣除費用共計40000元;惟全年可扣除費用並非以月分、而是以總額60000元計算,故需透過匯算清繳以適用費用總額、申請退稅。以每月薪資25000元者為例,匯算清繳後應可退稅3600元,詳參下列計算(見下表)。
第二,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減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或捐贈等其他扣除項目。台籍員工可能適用的項目中,常見的有符合條件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大病醫療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等,均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適用。
惟外籍(包括台籍)人士享有之免稅福利,與專項附加扣除部分項目重複,依照規定不得同時享受,亦即免稅福利與專項附加扣除,二者僅能就其一擇優適用。其中專項附加扣除多為定額減除、且金額較低,一般可能以適用免稅福利較有利,不過仍需視現實情況而定。另需注意,外籍人士免稅福利優惠目前預定將於2021年12月31日後落日,台商公司及台籍員工應預先規畫、調整。
第三,有關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股權激勵收入,未於預繳稅款時適用較優惠的方式計算稅額。相關項目或可適用特殊的優惠計稅方式,若未能於預繳稅款時適用,則須透過年度匯算清繳,重新計算稅額、申請退稅。

作者簡介 劉 惠 雯

現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擔任安永策略性客戶之全球客戶服務會計師以及領導稅務專案,負責跨國性企業調派人員稅務服務、企業進駐及委外、跨國企業調派人員稅務相關諮詢及台灣稅務申報。隨著愈來愈多的跨國企業以台灣為全球總部,劉營運長亦長期協助台灣企業安穩地邁出走向世界的大步,包括檢視其稅務及相關合規風險、規劃調派人員聘僱及薪酬安排、制定外派政策與稅負補償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