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旺報

2020-06-04・旺報
深圳鳴槍 首推個人破產法

盼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激創業熱情 憂淪逃債工具

備受各界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本月2日已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這是大陸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意義重大。那麼,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為什麼要建立?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後是不是不用還錢?這會不會成為老賴們的逃債工具?一連串疑問盤旋在人們心中。

▲河南省嚴查「老賴」,圖為中牟縣法院院長王炅帶領該院執行局長為申請人現場發放執行款。(中新社資料照片)
▲河南省嚴查「老賴」,圖為中牟縣法院院長王炅帶領該院執行局長為申請人現場發放執行款。(中新社資料照片)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主要目的在於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希望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讓創業創新持續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推動力。

欠50萬不還可被破產

據《條例》,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該條例。

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一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人本身可以申請;二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兩種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適用於有較為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債務人也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對於重整計畫,《條例》設定了門檻,包括清償期限不超過3年,且每次清償不得間隔3個月等。而清算則是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其權利也將受到更多限制。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批拒不償還債務者進行專項清理,圖為法院幹警到被執行人家中進行拘傳。(中新社資料照片)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批拒不償還債務者進行專項清理,圖為法院幹警到被執行人家中進行拘傳。(中新社資料照片)

經3年考察可獲新生

個人申請破產,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表示,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產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

像美國要7年,香港要5年,具體到深圳,按照《徵求意見稿》,免責考察期為3年,這個期間還要不斷還債。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經過破產程序後,申請人的生活還要繼續。為此,《徵求意見稿》為其劃定了不用於清償債務的豁免財產,保障其基本生活,包括債務人及其撫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等,但這些財產價值較大的除外。

限制消費行為和職業

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將被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限制消費方面,包括不能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不能在三星級以上賓館等進行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不能旅遊;不能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限制職業資格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民眾普遍擔憂一個問題,那就是個人破產制度會不會成為一些人「假破產、真逃債」的逃債工具?《徵求意見稿》透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不過,專家還是建議,必須警惕透過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可能性,必須全方位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

(記者/葉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