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近日表示,第三方平台企業掌握了大量用戶數據資料,就像掌握了寶貴的礦產資源,政府是否有必要對平台企業徵收數位服務稅值得深入研究。
姚前指出,企業可以從大數據分析洞察用戶的特徵、習慣、需求和偏好,感應市場變化,調整競爭策略。平台價值來源於用戶,所以用戶理應享受平台創造的收益。作為價值創造來源,用戶卻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基於上述「用戶創造價值」理念,作為公眾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徵收自然資源稅一樣,對平台企業徵收數位服務稅。
據《新京報》報導,姚前表示,2020年《OECD/G20關於實現包容性數位稅框架的「雙支柱」路徑的聲明》提出的「用戶參與」方案認為,用戶資料是社交媒體、搜索引擎以及電子商務等數位經濟業態價值的創造基礎,因此賦予了用戶所在國向相關數位平台徵稅的權力,且無論數位平台是否在本國有實體存在。
同時,對跨國平台企業徵收數位稅,亦有助於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例如,假定一家美國搜索公司以日語設計了一個Web介面,主要面向日本的個人用戶,在日本介面上投放針對日本用戶的廣告,廣告的購買者不僅有日本本國公司,還有來自其他國家的公司,比如韓國。韓國公司向美國搜索公司支付了廣告費用,美國搜索公司的這筆收入來源其實是日本境內,但支付主體和交易均在日本境外,日本難以透過徵收進口關稅或傳統預提稅來徵收這種稅。
姚前指出,除了線上廣告,線上仲介等,跨國雙邊市場模式也存在相似問題。因此,有必要透過數位稅,解決因價值創造來源和支付來源之間存在錯位而帶來的稅基侵蝕問題。
(記者/葉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