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給我兩千萬,我以後就不理你、不管你了。」
沒想到曾先生會相信她老婆這句話,結果損失慘重。
曾先生在58歲那一年碰到中年危機,在卡拉OK小吃店認識了越南來的29歲的阮小姐,兩個人立刻陷入熱戀,在摩鐵和阮家不知嘿咻了多少次,而且連避孕措施也沒做,阮小姐幫他生了一個女娃,不動聲色去報了戶口。
結果當然被抓包!曾太太毫不客氣,一狀告到法院,自己老公被判了3個月徒刑,易科罰金,阮小姐卻堅持不知道曾先生已婚,因為曾先生也「英雄救美」維護她、再加上沒有別的證據證明她知情,結果被判無罪。
曾先生和我們喝酒時,說到這件事還洋洋得意,有了兩個老婆,多了一個女兒,只區區被罰點錢而已,很值得。「但你老婆准你跟那個越南妹繼續來往嗎?」大家關心的是這個,「當然是不准啦,但是小孩無辜,她同意我出錢負擔這個多出來女兒的生活費。」
於是恢復了平靜的日子,曾先生痛改前非,曾太太也漸漸釋懷。一直到了五年後,曾先生已經63歲,他的兒子因為買屋去調閱戶籍謄本時,赫然發現自己又多了一個妹妹,立刻回報母親大人知悉,是可忍,孰不可忍?曾太太再度提告,而且已經34歲的阮小姐再也不能假裝不知情了。
曾先生一看大事不妙,就先發制人、找曾太太談判,問題是自己前科累累、難以輕縱。後來曾太太出價兩千萬,意思是若給她兩千萬,她就不理、不管曾先生的行為……曾先生口袋也不夠深厚,只好忍痛賣了名下的一棟房子,得款兩千萬賠給太太,心想從此太平無事。
這一次和我們喝酒時,曾先生就沒有上回那麼得意了,有人虧他花了兩千萬才能贖身,他卻說花兩千萬能買到自由很值得。「既然這樣,你幹嘛不就這個機會離婚呢?」這也是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幹嘛離婚?我這個老婆其實是很能幹、很賢慧的,現在她放我自由,我終於可以放心的享受齊人之福了!」這麼一說,曾先生又高興起來了,當晚他全部買單。
但是曾太太夠狠,還是照告她老公,曾先生說太太已答應收了兩千萬就不理、不管,法官卻說不理、不管又沒有說不告,曾、阮兩人通姦是實,而且還是累犯,判了曾先生5個月、阮小姐3個月,當然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但另外還要連帶賠償曾太太80萬元。
終於有「苦酒滿杯」的時候了,這一次喝酒大家都不太敢說笑,怕讓已經63歲的曾先生刺激太深。我則一邊喝酒一邊竊笑:當初他給了兩千萬卻沒留下字據,早已注定今天的苦果,我之所以沒提醒他,只不過像我老婆說的,「這種劈了腿還洋洋得意的傢伙,該給他一個教訓。(苦苓)
【苦澀後的冷靜】
欠人錢犯不犯法?要不要關?犯民法,要還錢不要關——這就是所謂的民事犯罪,只損害個人權益而與公共利益(如偷竊、搶劫,人人都可能受害)無關的事,會以強制要求履行義務、而非剝奪自由為處分方式。
同理可證,老公偷情犯不犯法?犯,但犯的應該是民法,因為這也是損害個人權益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但偏偏中華民國的刑法有個「通姦罪」,而且是告訴乃論,所以,抓姦成功的太太可以告兩個,也可以只告一個(通常是情婦,因老公留著還有用),形成另類奇觀——兩個人共謀犯法,而一個有罪、一個卻無罪。
但即使有罪大多被輕判而易科罰金,不痛不癢,像曾太太這種手法才是大智大勇,有需要的人多學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