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今年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4月30日屆至,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
財政部指出,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去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今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相關資訊。
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如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4月30日以前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但即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統計,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