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駐台外交人員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基於台灣與其他國互惠原則,外國駐台外交人員持卡可減免營業稅款。
我國營業稅為「屬地主義」,以境內最終買受人負擔,也就是最下游消費者,近似於國外的消費稅,外籍旅客可申請退稅,至於國外駐台外交人員可依照免稅卡直接免稅。
為提高免稅卡使用便利性,建構更友善購物環境,財政部也透過外交部協力提供多項友善服務措施。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
依照規定,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應稅貨物或勞務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金額收款,例如應稅貨物銷售價格為5,250元時,應扣除內含營業稅250元,按5,000元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另外,該張發票依財政部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及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在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欄位填寫機構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營業人取得相關進項稅額憑證。
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事者,均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其他應稅貨物收取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