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這波在防疫險「慘賠」,立委18日批評金管會今年3月調整法規,替保險業開調漲保費的後門,金管會亦立即提出四大澄清,一是3月法規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二是適用新規定的是費率約定可調整的個人傷害險與健康險,之前就可調費率,並不是今年才開放,三新制是規定調整費率前要充分告知保戶,四是定期檢討,不會發生只漲保費、卻不降費率的情況。
防疫保單之亂持續延燒,立委蔡易餘再批金管會,指今年3月修改「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公司未來只要符合四調整要件,即可調漲保費,即一以國內3到5年的統計資料為主要參考;二漲費前向要保人說明,並有不同意時的處理方式;三漲費前3個月通知;四確認銷售時有跟保戶說清楚保單有漲費機制。未來保險公司發現有虧損可能,即可調高保費將風險轉嫁給保戶,恐讓原本就相對弱勢的保戶更加弱勢。
金管會亦發出四大澄清說明,強調今年3月修改的法規內容,並不是放寬保險業未來若符合四要件即可調高費率,外界為新法是將調漲保費制度化,鼓勵保險公司放寬風險精算義務,侵蝕保戶權益,「應屬誤解」。
金管會四大澄清說明,一是今年3月修改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是針對保單條款有約定費率可調整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強化調整費率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即不是所有保單都可適用。
二是可調費的保單,是其保單條款本來就有約定費率可調整的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這類保單費率並非保證,保險公司原即可依保單條款約定,每年按續保時的新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費,並不是這次修法後才可調費率。
三因為先前有壽險公司在調整費率過程中有缺失,為避免業務員招攬這類可調費保單時,沒有清楚對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及非保證費率等特性,導致未來出現保戶爭議,所以今年3月才修正準則,增訂保險業調整費率前應辦理的強化措施,包括要求業務員招攬新契約時,應充分向客戶說明商品費率未來可能調整;保險公司在費率調整前應擬訂要向要保人說明的費率調整內容,例如新費率、費率調整理由、以新費率計收之時點等。並且保險公司必須在要改收新費率的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費率調整內容,充分向要保人說明等。
四是這次修法亦要求保險公司就保單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導致費率不適足情形,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情況,應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並研擬具體因應措施,所以保險業一旦啟動費率調整機制,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列管定期檢討費率,若日後經驗發生率改善,保險業亦須調降費率,所以不會發生只調漲費率,而不調降費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