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9・Ar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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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基本法23條草案 增境外干預罪

香港《基本法》23條新增罪名

 依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8日刊憲(正式公告),基於急迫性,首次同日提交香港立法會特別會議,上午完成一讀、下午進入二讀小組委員會審議。草案法條共212頁,較公眾諮詢增列了「境外干預罪」,各項罪行刑罰曝光,最重終身監禁、最輕2年。

 依「條例」草案規定各罪最重刑度,叛國罪、叛亂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境外干預罪14年;非法披露國家祕密罪10年;煽動意圖罪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會被加刑。香港保安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一讀法案時稱,「條例」草案對罪行有清晰界定,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草案建議,延長危害國家安全被捕人目前48小時的羈留期,總警司級以上的警務人員可以向裁判(法)官提出申請,要求在未立案起訴下,每次延長7天羈留期,最多14天。不少法律學者質疑此羈留規定。

 香港《明報》報導,港府「全速」推動《基本法》23條立法,行政會議7日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條例」草案,8日刊憲公布法例條文,立法會同日加開特別會議一讀,下午加開法案委員會審議,是首次有草案同日刊憲及一讀。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表示,法案刊憲同日一讀相當罕見,當局分秒必爭,按進度,料於下月中通過立法。前香港保安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同稱,這次做法少有,認為討論時間太長會引起「無謂恐懼」,支持盡快審議。

 香港01報導,「條例」草案刊憲新增列明「境外干預罪」,即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草案同時明確定義「境外勢力」、五大項「干預效果」,一些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也被視作境外勢力。

 鄧炳強表示,「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而且定有適當的例外情況,以及免責辯護。此外,依據刑事法的一般原則,有關罪行是需要證明適當的犯罪意圖,要求必須證明被告在進行相關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時,是懷有所需意圖、認知或罔顧等犯罪意圖,無辜者是不會誤墮法網。

 法廣報導,「條例」草案將影響多名服刑或受審羈押的民主派人士能否提前假釋。受影響者包括黃之鋒在內的泛民主派初選案47名被告、傳媒大亨黎智英、前支聯會三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等人。

 「條例」草案明定,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犯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轉介法例下相關委員會覆核刑期。相關新規可追溯至已判刑但仍在服刑人士,只有已經獲釋者不受此限。

 此外,被捕人挑選辯護人的權利也受到限制。但相關限制只在嫌疑人被捕後48小時內有效。草案還引入類似中國大陸的「監視居住」規定。(旺報/李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