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4・中時-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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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廠再添利器 檔案法強行過關

為了讓更多威權時期的檔案手稿曝光,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賦予國發會檔案局有權徵集、整理、開放應用威權時期的政治檔案。由於林宅血案、陳文成命案等卷宗都被國安局列為機密,新法明定,保密逾30年且不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檔案,將自動解密;新法並增訂「細胞條款」,政治檔案中的檢舉人、抓耙仔有可能曝光。

《政治檔案條例》是《促轉條例》的配套,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檔案局,但促轉會可依據《政治檔案條例》,要求公私部門提供資料,促轉會所進行轉型正義調查時,手上就多了一項利器。國民黨團痛批民進黨拚經濟無能,搞鬥爭最行。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民進黨推動立法是為選舉操作,而且政府立法要求徵集政黨或私人的檔案,恐涉《憲法》財產保障問題,此法有違憲之虞。

雖然國民黨團昨提修正動議,要求將主管機關改為有任務期限的促轉會,並刪除毀損政治檔案刑責,但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仍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

依《政治檔案條例》,政治檔案的時間定義從民國34年8月15日起到81年11月6日,也就是二戰結束至台灣本島、外島都解嚴的時期;政治檔案內容則是與228事件、動員戡亂及戒嚴時的各種檔案及記錄文件,包含日記、遺書、手稿及錄音錄影的私人文書。

新法施行後6個月,政府需完成清查政治檔案,必要時最多可延長到1年;若檔案局審定各政府機關檔案後,認定屬於政治檔案,應於指定期限移轉。

由於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美麗島事件等案卷宗都被列為機密,即使是促轉會也有查閱困難,新法也明定,在政治檔案移轉之前,須檢討「降密」,若是保密已逾30年且沒有法源依據要求保密者,則全部解密,不可以隱瞞違法、行政疏失或特定個人的不名譽行為。

降密後仍屬永久保密的檔案,須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但若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的檔案,屬於情報來源管道的檔案內容,則暫不移轉。

此外,因過往年代有許多「抓耙仔」與「細胞」,《政檔條例》也通過「細胞條款」,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記載的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代號、化名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如果檔案中有記載,未來外界極有可能知道在重大事件中,誰是檢舉人或告密者。

至於罰則,新法則明定,若政黨拒絕將認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最高處500萬元罰鍰,並得連次處罰;若棄毀隱匿政治檔案,則參照《刑法》規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時報/郭建伸、季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