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30・中時-綜合報導

2019-10-30・中時-綜合報導
港女案被害家屬 可來台申請補償金

港女命案家屬可以在台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落實現代保障人權平等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修法後,只要在台灣境內本國籍與外國籍、無國籍犯罪被害人都可申請補償金,基本上家屬有申請資格,最高可獲得140萬元,不過,陳同佳潘姓女友的家屬尚未提出申請。

法務部保護司被害保護科長朱念慈表示,潘女父親來台灣停留時間太短暫,沒有時間與犯保協會士林分會面對面,犯保分會有透過友人居間聯繫,在檢察官開庭時,也透過書記官告知潘父一些犯保法權利的訊息,包括可以請求補償。

朱念慈指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依犯保法規定案件發生2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請,只要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判斷,各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依法核發。

至於陳同佳沒有來台,是否影響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朱念慈強調,有時候申請補償時還沒有辦法破案,確認被害人是被殺,即使不知道凶手是誰就可以申請了,所以,陳同佳是否來台,與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沒有影響。

法務部政務次陳明堂表示,隨著全球化與國際化趨勢,跨國境的觀光、商務、專業交流、通婚、就業、就學等活動日益增多,跨國人口移動遷徙頻繁,促使各國政府逐漸重視境內本國籍與外國籍、無國籍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議題,所以在2011年修法,使本法保護對象不因國籍而有差異,讓犯罪被害人人權保障更加周延。

陳明堂說,行政院去年12月28日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具體措施即明定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以最近發生南方澳斷橋事件為例,被害人多為外籍漁工,分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扶基金會、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及宜蘭縣漁業職業工會共同處理家屬聯繫、安置、受傷漁工協助等議題。

(中國時報/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