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今(13)表示,遠航無預警停飛,消費者除取消航班,還得扣除已代繳規費或旅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在權益上可說是二次損害,指出民航局應儘速確立「履約保證」制度,消費者權益才不限於政策空談。
消基會表示,本次遠航無預警停飛,出乎消費者意料之外,連民航局、金管會等機關事前均一無所知,儘管主管機關民航局聲稱,對航空公司的財務狀況一直都有評估與警示機制,如今仍然發生航空公司因財務週轉不靈而停業停飛的狀況,顯示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公司財務狀況的預警及監督機制執行不力。
消基會質疑主管機關是否有怠惰疏忽之責,在公告停業之前仍繼續劃位賣票,收了票款再惡意倒閉,實有蓄意欺騙消費者之嫌。
散客部分,消基會認為,因為遠東航空公司惡意倒閉,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團客部分,因旅行社為旅遊輔助人,等同扛負企業經營者之責,事件雖屬無奈,但基於風險承擔能力優於消費者,消基會主張應由旅行社負擔起賠償與安排的責任,再和遠東航空公司協商後續賠償責任。
民航局於昨日下午記者會表示,曾要求遠航公司針對旅客的票款權益做信託保證,金額為1億5000萬,加上本票1.17億元,共計2.67億元,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民航局、金管會,應緊釘該信託帳戶款項,不得移為他用,僅能提供作為消費者退款、損害賠償的單一用途。
(中國時報/李柏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