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中時-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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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橋女師命案 2嫌無罪遭撤銷

18年前台中后豐大橋陳姓女教師命案,死者男友王淇政及王的友人洪世緯因被控殺人,分遭判刑15年、12年6月定讞入獄後,聲請再審獲准,今年初台中高分院將2人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以6大理由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再更審。

2002年12月7日凌晨1點,陳女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檢方原認定是自殺,給予王、洪不起訴處分,但陳的家屬聲請再議,檢方後來找到目擊證人王清雲,他作證指當時在案發地點50公尺遠的地方準備捕蝦,目擊案發經過,並稱這是殺人案而非自殺案件。

台中高分院再審改判被告王淇政及洪世緯無罪,認定被害人是自己把車停在橋的欄杆跳下自殺,但最高法院認為目擊證人尚未被汙染前的初供,與另一騎機車經過的證人相符,為何再審判決不採,沒有敘明理由。

此外,再審判決引用監察院調查中所進行的模擬,認為二名男性模擬人員無法合力抱起掙扎女子,但未敘明二位模擬男性之體重若干,是否與被告二人相符,有待調查。但體重和體能相關,如體能好,即可能抱死者丟下橋。因為王淇政70kg,洪世緯100kg非常壯碩。

最高法院指出,死者衣褲沾有白色不明物質,再審判決認定是沾到橋的護欄,認定死者是自殺,但未進一步函詢刑事局鑑定單位;且死者車內擺放拖鞋,再審認定她赤足下車後跳橋,腳底「明顯」沾到粉塵,但鑑定報告只說沾染到「輕微粉塵」,應釐清鑑定報告「明顯」與「輕微」如何區辨。

另外,洪世緯說他開車載王淇政到案發地點,隨即單獨離開,但這與目擊證人筆錄不同,應再調查。被害人墜落處有二只手錶,再審說是死者的,但一般人只會戴一只手錶,二只手錶都是女用錶且為死者,或是有其他可能與關聯也必須調查。

(中國時報/林偉信)